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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资公司排行 科创指基: 博时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4-11-17 21:56    点击次数:110

配资公司排行 科创指基: 博时上证科创板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月19日晚间,*ST九有公告了一系列人事变动。通过人事变动配资公司排行,袁硕拟改组公司董事会,并任公司董事和总经理,但相关议案遭到了公司董事会老班底中的2名董事的反对。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 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 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   七、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 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八、本基金基金资产若投资于股票期权,可能会面临价格波动风险、市场流 动性风险、强制平仓风险、合约到期风险、行权失败风险、交易违约风险等。此 外,行权失败和交收违约也是股票期权交易可能出现的风险,失去交易机会可能 会对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九、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境内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出的修订 日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即代办证券公司)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开放日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等信息的文件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 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基金份额数计算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间内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 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增长率差额之日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 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 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事件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上证科创板 100 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相关业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 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 调整的,本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 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 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 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 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期间所产生的权益 归投资人所有。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式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四、本基金可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具体募集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 后不受首次募集规模的限制。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 价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 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 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期活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 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因尾数 处理而产生的损益不视为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 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基金具备如下条件,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 条件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 式指数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 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 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将计算结 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 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方法及保 留的小数点位数,并予以公告。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 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若由此需要对基 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相应予以修改的,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在确 定、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可以 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他对价;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则赎回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 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 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 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 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 回对价或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当 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份额上限或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 额上限,则赎回申请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具体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定。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获批后,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有权调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 式及申购、赎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模式并引入新的申购、赎 回方式,届时将发布公告予以披露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予以更新,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定详见申购、赎回清单。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 或比例等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其中上述第 2、3、4 条基金管理人可于前一交易日设定并在 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也无需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申购赎回清 单的内容与格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 明书。 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或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4、6、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 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者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 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 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便利或根据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 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人。   十、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 改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基金管理人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况 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十四、其他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 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 式开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 另行公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1 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设立日期: 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 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 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 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 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 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 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 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 清单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 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 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 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 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务;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相关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 20 年;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其他必要的服务;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 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 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 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 指数的成份股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 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控制投资组合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预期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小于 0.2%,预期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变大,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日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当指数编制方法变更、成份股发生变更、成份股权重由于自由流通量调整而 发生变化、成份股派发现金股息、配股及增发、股票长期停牌、市场流动性不足 等情况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尽量降低跟踪误差。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进 行配置。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 资产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 产支持证券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 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在力争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 基础上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在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特征并对各类市场大势做出判断的前提下,本基金着重 对可转换债券所对应的基础股票进行分析和研究,从行业选择和个券选择两方面 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对盈利能力或成长性较好的行业和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进 行重点关注,并结合基金管理人可转债评级系统对可转换债券投资价值进行有效 的评估,选择投资价值较高的个券进行投资。   可交换债券在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以下 简称“目标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兼具股票和债券的特性。其中,债 券特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指持有至到期获取的票面利息和票面价值。股票特性 则指目标公司的成长能力、盈利能力及目标公司股票价格的成长性等。本基金将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通过对可交换债券的纯债价值和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研究分析,综合开展投 资决策。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风险管理原则,适度参与股指期货投资。 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风险收益特征进行 股指期货投资,以改善投资组合的投资效果。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 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 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和结构、本基金的历 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和品类。若 相关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 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 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组合限制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 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 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 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上证科创板 100 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上证科创板 100 指数收益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 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股票型指数基金,跟踪上证科创板 100 指数,其风险 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 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牌的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 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 整,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收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收品种(税后)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 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 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 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 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 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 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值。 价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 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业时; 金资产价值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仲裁费和诉讼费; 算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除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长率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 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 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长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 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 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经拆分或合并 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益,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 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 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基 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六)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 过规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八)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 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编制 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务所;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生变更; 时; 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 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 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 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 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 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 理情况等,并就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 说明。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中选择一家媒介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管机构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和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 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 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 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 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 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 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 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召开事由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 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 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 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 的申购赎回;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 的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9)进行基金份额的拆分与合并;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理人召集。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合。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持有人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为原则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 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比例及金额的确定原则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标 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 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经拆分或合并调 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收益评价日日期以本基金日后相关公告为准。 并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另有规定的除外; 裁费和诉讼费; 与发布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除外);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 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财产的损失;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该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果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支付方式和费用承担方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 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 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 (包括国债、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 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 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股 票期权、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融资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需遵守下列投资限制: 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2)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8)、(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 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 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收品种(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收品种(税后)应计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 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 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 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 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采 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关规定进行估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博时上证科创板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应当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 裁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 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 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